发布时间:2014-04-02 02:16:12
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
颁布日期:19860915 实施日期:19861001 颁布单位:***
***条 房产税在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。
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。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,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。产权出典的,由承典人缴纳。产权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,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***未解决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。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、经营管理单位、承典人、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,统称为***义务人(以下简称***人)。
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%至30%后的余值计算缴纳。具体减除幅度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**规定。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,由房产所在地税务***参考同类房产核定。房产出租的,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。
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,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,税率为1.2%;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,税率为12%。
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:
一、******、人民团体、***自用的房产;
二、由******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;
三、***寺庙、公园、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;
四、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;
五、经***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。
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,***人***确有困难的,可由省、自治区、直 辖市***确定,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。
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、分期缴纳。***期限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**规 定。
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的规定办理。
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***征收。
第十条 本条例由***负责解释;施行细则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**制定,抄送***备案。
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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